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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合同书

(以下简称甲方)
立约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乙方为甲方规划(以下简称本标的物),经双方同意订定本合约,合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标的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本案,规格、内容如【附件一】

第二条:专案协调
双方需指派专案负责人员,作为本专案所需相关资讯的取得,沟通与协调并负责本专案之工作监督、货品点交、规格检测、文件签收、设计确认及系统验收等相关事宜之处理。

第三条:专案时程及查核点
本专案之工作时程查核点以签约日为准,进度方式如【附件二】
1. 甲方应于                      乙方 完成10工作日内,完成标的内容之系统整合测试。
2. 如因天灾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之专案迟延者,乙方扣除前开不可抗力时日后,仍应按本工作进度完成之。
3. 如因甲方製作素材提供延迟所致之专案迟延者,乙方扣除前开素材提供延迟时日后,仍应按本工作进度完成之。

第四条:契约总价
双方议定之契约总价共计人民币                元整(未税)。甲乙双方对于本案之契约总价与付款方式有保密之义务,不得告知于甲乙双方以外之第三人。

第五条:付款方式
1. 签订合约日后,乙方开立发票并附回邮信封向甲方请款,甲方应于接到发票后七日内,开具签约金额计人民币                元整(未税)之现金或即期支票。本标的物之网站页面完成时,乙方开立发票并附回邮信封向甲方请款,甲方应于接到发票后七日内,开具签约金额计人民币                元整(未税)之一个月期票。
2. (本标的物程式开发完成,上线测试前,乙方开立发票并附回邮信封向甲方请款,甲方应于接到发票后七日内,开具签约金额计人民币                元整(未税)之一个月期票。
3. 本标的物经内容整合上线测试完成,甲乙双方确认无误时,乙方开立发票并附回邮信封向甲方请款,甲方应于接到发票后七日内,开具签约金额计人民币                元整(未税)之一个月期票。

第六条:保密义务
1. 甲方所提供之文字、图片、照片档案资料等,乙方未经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授权他人使用。
2. 甲、乙方对合作案各项文件内容及使用资料,应负保密责任,本合约期满或终止后亦同。

第七条:技术支援
乙方同意自甲方专案经理人于书面签名确认标的内容整合测试完成后之三十日内,于不需变更网站功能架构之前提下,免费提供甲方程式之修改与必要之网页修改。

第八条:规格变更
1. 甲方应于需求访谈阶段确认本标的物之规格内容
2. 甲方对于本标的物网页设计部分至多可修改两次如超过两次以上之修改,乙方需依甲方需求提出报价,完成之时间表双方另议订之。
3. 甲方于软体完成上线后,如欲变更规格及内容,乙方得依甲方需求提出报价,完成之时间表双方另议订之。

第九条:长期合约
针对本案标的【附件一】之程式部分,甲方为维持日后系统之操作顺畅,于完成系统整合测试经甲方验收无误后,双方得另订定维护合约。

第十条:契约附件
契约【附件一】【附件二】为本专案之补充说明,并视为本契约之一部份,与本契约具有同一之效力。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暨合约收执
本合约之解释及适用应依中华民国法律。

第十二条:契约之终止
本合约应继续有效,除非到期或依本条款终止之。终止合约之通知应以书面为之。甲乙双方于下列情事下,有权终止本合约,但合约终止前已生之权利义务,不受本合约终止之影响:
1. 甲乙双方未能履行本合约所订之任何义务;
2. 甲乙双方就本合约规范之合作范围内,有违反著作权法或其他智慧财产权法令之情事者;
3. 甲乙双方未经他方同意而转让其于本合约下之权利义务于第三人者。甲乙双方破产、或转让其营业或有其他重大事件无法履行本合约情事者。
4. 依本合约所为之通知,应以签约地址为准,甲乙双方倘有变更而未通知他方时,不得以该项变更对抗他方,甲乙双方通知之效力并以文书发出后三日后视为送达生效。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1. 乙方保证从事本合作案设计工作时,係乙方自己之独立开发设计,并无抄袭任何第三人著作权或其他智慧财产权之情事。乙方之设计开发如需以第三人著作权或其他智慧财产权为基础时,则乙方需事先取得第三人之合法授权,始得开始开发设计。乙方如涉及仿冒侵权及泄密情事,违反有关法令,而造成甲方之损失,或致甲方负民事责任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害(含诉讼及律师费用等);若因此导致甲方不得继续使用本合作案之产品,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害,并于三十日内提出甲方认可之回复使用计划,甲方并得以归责乙方事由要求终止合约,并由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2. 甲方保证提供本合作案设计制作之素材与资讯,皆为甲方之著作权,或已由甲方取得合法授权,并无抄袭任何第三人著作权或其他智慧财产权之情事。
甲方如涉及仿冒侵权,违反有关法令,而造成乙方之损失,或致乙方负民事责任时,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损害(含诉讼及律师费用等),乙方并得以归责甲方事由要求终止合约,并由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权利担保
1.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从事任何违反中华民国法律之行为。
2. 甲方授权乙方在不影响甲方之利益前提下,得将本案製作完成之作品收录于乙方之「公司作品集」内,将作品展示予客户。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于履行本契约之义务时,如遭受任何不可抗力原因而致使无法履行或有所延迟者,不负责任。前述不可抗力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机关之民事或军事行为,火灾,全面性罢工,流行性传染病,政府禁令,战争,暴动,地震,暴风雨,台风,以及洪水等。遭受上述灾难之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且竭尽所能采取排除灾难或补救之道。

本约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合约人:
甲方:
负 责 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
负 责 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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